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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卫东、刘春霞诉乔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东,刘春霞,乔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645号原告张卫东,男,50岁。原告刘春霞,女,38岁。被告乔建军,男,55岁。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了原告张卫东、刘春霞与被告乔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房慧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