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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卫东与江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卫东,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469号申请执行人徐卫东,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江强,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原告徐卫东诉被告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2月02日作出(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卫东于2015年05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江强目前不在户籍所在地房屋内居住,且下落不明,其无房、无业、无存款、无有价证劵。尚欠人民币102540.00元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等有关情况,暂存在执行不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并告知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本院(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640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谢 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