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石豪辉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公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豪辉,广西合山煤业有限公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石豪辉。被执行人广西合山煤业有限公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宾市合山市里兰。申请执行人石豪辉依据兴劳人仲字(2014)第1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广西合山煤业有限公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依法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字(2014)第1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陈勋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启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