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区分公司与刘信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区分公司,刘信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商初字第22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区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永福中路1500号。负责人:任张军,总经理。被告:刘信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区分公司与被告刘信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区分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区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尚培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