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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北京依德伟力建筑模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依德伟力建筑模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484号起诉人北京依德伟力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716号。法定代表人潘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向群,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2015年6月12日,本院收到北京依德伟力建筑模板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承包有被起诉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的位于福建省漳州市的融信希尔顿酒店模板工程,并携带施工材料进场施工。后被起诉人强行取消起诉人的施工部位并自行组织施工。自2012年5月底,起诉人陆续撤出施工人员,但被起诉人强行将起诉人的全部施工材料扣押在施工现场。起诉人已依约定就双方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及工程款事宜申请仲裁,因施工材料返还等事项不属仲裁条款约定的审理范围,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返还施工材料(附施工材料详情清单)。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福建漳州融信希尔顿酒店模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并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起诉人关于返还施工材料的诉讼请求系因双方履行上述合同而产生,应受双方关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的约束,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依德伟力建筑模板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宝发审 判 员  陈仙莺代理审判员  郭丽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