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江市世奥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世奥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凯瑞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世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法定代表人朱小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凯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法定代表人朱火林,该公司经理。原告吴江市世奥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凯瑞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8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凯瑞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前归还原告吴江市世奥纺织有限公司借款2053800元。(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付,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15元,由原告负担。”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吴江市世奥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53800元,执行费22938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情况,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吴江市凯瑞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盛泽镇乌桥北堍(荷花村)的房地产外(建筑面积1625.5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产上设置了最高额抵押110万元,设置一般抵押权49万元,他项权利人系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坛丘支行。本案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但系轮候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朱火林在本院涉及多起案件。其中(2014)吴江执字第03108号执行案件立案标的为28095940元,该案涉及被执行人众多。本案轮候查封的房地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等程序中,由于(2014)吴江执字第03108号执行案件中其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亦处于执行程序中,故待相关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完毕后,方能确定各案的受偿比例。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司法查控材料、协助查询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吴江市凯瑞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盛泽镇乌桥北堍(荷花村)的房地产外(建筑面积1625.5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将上述房地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18年6月15日,如在此期间上述房地产尚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朱火林在本院涉及多起案件,其中(2014)吴江执字第03108号执行案件立案标的为28095940元,该案涉及被执行人众多。本案轮候查封的房地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等程序中,由于(2014)吴江执字第03108号执行案件中其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亦处于执行程序中,故待相关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完毕后,方能确定各案的受偿比例。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参与分配时间尚难确定,故适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参与分配条件成就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84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本案参与分配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亦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李荣胜审判员 庾勤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