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二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与闵永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闵永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二初字第2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浔阳东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15930295-9。负责人刘剑英,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世文,该行职员。被告闵永峰,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与被告闵永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提供的被告闵永峰的地址及电话号码均不准确,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法庭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故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35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东旭审判员 邹子路审判员 姚成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