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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853号原告陈某甲,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某乙,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 金 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巧(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