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三民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锦州与江苏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建宏管辖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锦州,江苏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建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三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卢锦州。委托代理人赵俊,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兴化市丰收南路五里转盘南侧。法定代理人葛文礼,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姜建宏,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委托代理人赵华山,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锦州与被告江苏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建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被告江苏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建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兴化市人民法院管辖。在本院通知原、被告到庭听证时,被告江苏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商破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泰兴商破字第0001-2号决定书,原告卢锦州亦同意将该案移送至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在本院受理该案前,被告江苏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对被告江苏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受理被告江苏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兴化市人民法院管辖。且对于两被告申请将该案移送至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卢锦州亦表示同意。据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苏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建宏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兴化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