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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毛洪涛与王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洪涛,王有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扎民初字第01337号原告毛洪涛,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有生,男,50岁,汉族,农民。原告毛洪涛与被告王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洪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有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洪涛诉称,2014年6月20日,被告将承建二层住宅楼和羊舍的工程包给原告,建筑材料由被告提供,原告负责土建,工程款88000.00元。施工中被告给付11000.00元,余款为原告出具欠据。经原告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77000.00元。被告王有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毛洪涛与王有生口头达成建筑施工协议。王有生将自建二层住宅楼和羊舍的工程清包给毛洪涛,建筑材料由王有生提供,毛洪涛负责土建,提供劳务、技术和施工工具。双方议定工程完工后王有生给付毛洪涛劳务报酬88000.00元,2014年8月20日工程完工并交付王有生使用。施工过程中王有生给付毛洪涛劳动报酬11000.00元,于2015年2月3日,由王有生为毛洪涛出具一份金额为77000.00元的欠据一枚。欠据上注明王有生盖房工程款。此款经毛洪涛索要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通过已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属实:1、毛洪涛提举的由王有生2015年2月3日出具的金额为77000.00元的欠据一份。2、当事人陈述笔录。本院认为,毛洪涛带领工人为王有生建二层住宅楼和羊舍,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部履行各自的义务。毛洪涛已将住宅楼和羊舍建成并交付王有生使用,王有生未按约定给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有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毛洪涛给付劳务费77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00元减半收取826.50元由被告王有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白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