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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台执民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冬兰与台州宏大船业有限公司、李昌先、甘先龙、严公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台执民字第74-4号赵冬兰与台州宏大船业有限公司、李昌先、甘先龙、严公素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冬兰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台州宏大船业有限公司、李昌先、甘先龙、严公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昌先所有的车牌为浙J×××××的桑塔纳牌小型汽车、严公素所有的车牌为浙J×××××的曙光牌小型汽车,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报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海法台执民字第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辉执行员 马 娟执行员 陈 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