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廖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36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壮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517,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廖某伙同廖某、廖某阳、谭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由被告人廖某驾驶桂B×××××小轿车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至本市香洲区暨南大学珠海校区,之后被告人廖某驾车在外等候,廖某、廖某阳、谭某进入校内足球场,盗走王某、路某等9名学生放在足球场一帐篷下的三星、魅族、苹果、华为、小米等型号的手机共9部。得手后,三人乘坐被告人廖某驾驶的汽车离开并销赃,被告人廖某获赃款人民币800元。经鉴定:涉案的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7181元。另查明,被告人廖某于2014年12月15日被抓获,公安民警从其处缴获了车牌为桂B×××××的小轿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王某甲、丛某、杨某、王某乙、刘某、蔡某、冯某、路某、王某丙的陈述,证人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证明,人口信息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机收据,购机发票,保修单,销售单,发货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提请法院判处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机主资料,通话记录,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车票复印件,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及物证照片,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并未直接实施盗窃,且分赃数额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扣押在案的桂B×××××小轿车专用于犯罪目的,该车辆应返还被告人廖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桂B×××××小轿车,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告人廖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艮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