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5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周后翠与牟奇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后翠,牟奇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162号原告周后翠,女,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余东,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奇才,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后翠诉被告牟奇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后翠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牟奇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后翠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后翠承担。审判员 程地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起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