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白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郑志涛与吕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涛,吕龙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郑志涛,男,1982年9月29日生。被告吕龙飞,男,1989年12月12日生。原告郑志涛诉被告吕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志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龙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志涛诉称:原、被告系通过其他朋友认识。2013年11月13日,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0元整,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据,并承诺2014年5月15日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推诿未还。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吕龙飞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志涛与被告吕龙飞彼此较为熟识。2013年11月13日,被告吕龙飞以其承包工地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表示借款,后原告分两次分别借给了被告20000元、30000元。2014年5月初,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返还借款,被告表示半个月后就能还上,遂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据。该借据内容为“今借到,郑志涛现金50000元正(伍万元正),用途工地买方木,借款日期11月13日到5月15日按时还上,吕龙飞,2013年11月13号”。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部分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据一份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吕龙飞向原告郑志涛借款50000元,应当按时偿还借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其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其利息可自借款期满后即2014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龙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志涛借款5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吕龙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世辉人民陪审员 徐保良人民陪审员 李法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