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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执字第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炳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67号之二被执行人:王炳川(ONGPENGCHUAN、WANGBINGCHUAN),男,新加坡共和国公民。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珠中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王炳川犯走私毒品罪并处罚金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令:王炳川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炳川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王炳川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珠海市各商业银行、珠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查询通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炳川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炳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目前被执行人王炳川尚在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中法执字第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永科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