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执民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聚恒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南巡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聚恒太阳能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其名下的财产正另案评估拍卖中,本院已向对方发函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南执民字第3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鲍玉庆代理审判员 程计钦执 行 员 冯 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童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