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兴旺与长乐市百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46号原告陈兴旺,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林燕、郑秀珠,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乐市百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陈贵。委托代理人江典慧,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旺与被告长乐市百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兴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7元,由原告陈兴旺负担。审判员吴国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林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