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终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与赣州万隆交通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赣州万隆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1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镇东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8877780-8。负责人谢亚蕾,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万隆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刘屋坪63号老年活动室对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085152-0。法定代表人凌燕铭,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赣州万隆交通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仙游县人民法院(2015)仙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诺代理审判员 郑荔琼代理审判员 翁国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凰丹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