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社郊民初字第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郊民初字第084号原告李某某,女,27岁。被告赵某某,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明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