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樊双全诉被告赵毕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双全,赵毕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464号原告樊双全,男,195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下吉镇光明村九组。被告赵毕侠,女,1951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荆东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双全与被告赵毕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双全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双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双全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保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