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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樊双全诉被告赵毕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双全,赵毕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464号原告樊双全,男,195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下吉镇光明村九组。被告赵毕侠,女,1951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荆东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双全与被告赵毕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双全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双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双全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保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