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晏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晏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马某,男,汉族,1954年6月28日生,青海省海晏县托勒乡托华村村民,住**。被告黄某,男,汉族,现年44岁,青海省湟中县人,住**。本院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已偿还欠原告欠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高文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永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