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18号原告:陈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某乙,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广东省番禺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婚生一女儿,取名陈某丙。婚后被告因赌博和借贷等原因欠债累累,婚后被告一直没有稳定工作,经常问原告人借钱还债,被告人并在原告不知情情况下多次私自盗取原告的现金,婚内由原告一力承担抚养女儿等家庭责任。原告于婚后多次发现被告人吸食K粉,劝说无效,原告人于2014年9月发现被告人有幻觉等精神问题,怀疑被告吸食冰毒,担心被告会伤害原告及其女儿,决定和被告分居。被告人约在2014年10月因吸食冰毒被捉,被拘留了15天。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如下: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儿陈某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3、判决被告归还婚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4、判决被告由于婚后没有承担家庭责任,补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被告陈某乙辩称:不同意离婚。一、不想孩子在不完整的家庭中成长;二、我好爱我的老婆;三、我之前做错好多事,想通过自己的改正来补偿给他们。如果真的判决离婚,我对诉讼请求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是初中同学,两人于××××年××月××日在番禺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按传统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双方在番禺共同居住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丙。现原告以被告婚后没有稳定工作,因赌博、借贷等原因欠债累累,且沾染吸食恶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悔过保证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经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儿,本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只是由于近年双方疏于注意继续培养夫妻感情,缺少沟通、交流,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出现时,双方又未能耐心处理,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睦。鉴于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希望维持家庭的完整、给小孩一个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故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在家庭生活出现矛盾时,相互坦诚、相互包容,妥善解决问题,共同用心经营、促进夫妻感情,促进家庭和谐,原、被告是能够和好的。本案中,被告陈某乙主动表示承认在家庭生活中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悔改,希望能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与原告一起照顾小孩。本院认为应该给予原、被告双方和好的机会。综上,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而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是依附于离婚的前提下,故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上诉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