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599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贾贵奇,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海峰审 判 员 陈耀平代理审判员 李永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禹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