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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599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贾贵奇,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海峰审 判 员  陈耀平代理审判员  李永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禹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