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25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