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国辉(中国)有限公司与张梅榕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辉(中国)有限公司,张梅榕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664号原告:国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国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慧斌,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张梅榕,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梅榕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辉(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国辉(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辉(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国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程辉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赖世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