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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蔡云飞与路学利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云飞,路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210-1号申请执行人蔡云飞,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路学利(曾用名路鸿铭),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4)尚民二初字第310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310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被执行人路学利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蔡云飞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