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杨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即履行本案义务,交纳执行款6000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某某住房公积金24000元,被执行人杨某某又交纳执行款30400元,共计执行款54400元,申请人已领取。对下剩的5600元,现申请人书面申请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协商解决,即法院不再执行。申请执行费8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