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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道勋与黄明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江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陈道勋,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黄明辉,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陈道勋与黄明辉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锦江民初字第38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陈道勋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明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明辉按照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至今,被执行人黄明辉未履行支付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明辉与案外人黄玉芳共有的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黄明辉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陈道勋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黄明辉应支付工程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陈道勋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陈道勋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陈道勋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黄明辉应支付工程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利息未受偿。二、对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锦江民初字第38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