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蒲小红、罗春梅等与安中贤、杨正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4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蒲小红,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春梅,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早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中贤,男,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正长,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雄县。再审申请人蒲小红、罗春梅因与被申请人安中贤、杨正长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蒲小红、罗春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1、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是致害人的一面之词,本案中,没有任何一方的证据证明致害人未有劝酒行为。2、从杨正长、余泽勇、杨正勇在公安机关所做笔录中的陈述来看,安中贤、杨正长已经知道蒲毅已处于严重醉酒状态。3、法医鉴定结论记载“蒲毅因饮酒过量致急性乙醇中毒死亡”,充分证明安中贤、杨正长在与蒲毅喝酒的过程中存在劝酒行为,且安中贤、杨正长明知蒲毅已经严重醉酒的情况下不告知蒲小红、罗春梅或将蒲毅送院治疗,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据此,蒲小红、罗春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蒲小红、罗春梅的再审申请,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安中贤、杨正长是否应对蒲毅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本案属一般侵权纠纷,蒲小红、罗春梅主张安中贤、杨正长对蒲毅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未显示安中贤、杨正长存在劝酒的行为,蒲小红、罗春梅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安中贤、杨正长存在劝酒行为。而杨正长等人在蒲毅醉酒之后将其送回宿舍并安置在床榻之上,蒲毅的父亲蒲小红此时亦曾前往探望,但对醉酒的蒲毅未予理会,由此可见,杨正长等人已尽到善意之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安中贤、杨正长无需对蒲毅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蒲小红、罗春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蒲小红、罗春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秋生代理审判员 王红英代理审判员 饶礼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