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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生于1988年5月2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任某某,男,生于1980年12月13日,汉族,宁夏中卫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7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某某协助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协助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任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胡某某所有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黄河花园X期X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名下。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