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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立新等三十七人诉被告甘肃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新,李邦国,杜景荣,郭继成,张宝林,马治才,王海岐,王军,陈栋贤,陈琥喜,杨林,陈松,于加荣,魏守丰,王建新,周成,周业,朱玉兰,王维林,郭长泽,刘福,张万忠,曹静,王芝桂,李梅花,王敬岭,张华山,何永祥,杜盛云,顾宛平,钟育军,何文起,经继,马忠华,王敬丹,王敬川,毛应财,甘肃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654号原告陈立新,男,汉族,1969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李邦国,男,汉族,1946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杜景荣,男,汉族,1932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郭继成,男,汉族,1942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张宝林,男,汉族,1962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马治才,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王海岐,男,汉族,1941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王军,男,汉族,1961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陈栋贤,男,汉族,1966年8月出生,高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陈琥喜,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杨林,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高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陈松,男,汉族,1971年8月出生,高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于加荣,女,汉族,1943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魏守丰,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王建新,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周成,男,汉族,1983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周业,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朱玉兰,女,汉族,1940年3月出生,小学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王维林,男,汉族,1945年5月出生,大专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郭长泽,男,汉族,1971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刘福,男,汉族,1955年7月出生,高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张万忠,男,汉族,1946年3月出生,高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曹静,女,汉族,1969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王芝桂,女,汉族,1948年6月出生,小学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李梅花,女,汉族,1965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王敬岭,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张华山,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何永祥,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大学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杜盛云,男,汉族,1959年12月出生,高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顾宛平,女,汉族,1945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钟育军,男,汉族,1973年12月出生,高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何文起,男,汉族,1960年8月出生,高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经继,男,汉族,1937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马忠华,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高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王敬丹,男,汉族,1971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王敬川,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原告毛应财,女,汉族,1958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现住山丹县。诉讼代表人张宝林,男,汉族,1962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诉讼代表人王建新,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诉讼代表人郭长泽,男,汉族,1971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诉讼代表人杜盛云,男,汉族,1959年12月出生,高中文化,现住山丹县。诉讼代表人陈立新,男,汉族,1969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山丹县。委托代理人张宏雷,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光泽,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毓,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立新等三十七人诉被告甘肃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立新等三十七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宏雷、陶光泽,被告甘肃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维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立新等三十七人诉称,原、被告双方在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基础上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拆迁合同(通用条款),该合同约定以被告修建的住宅楼、一楼铺面、地下储藏室、车库以及现金作为原告房屋补偿;拆迁户现有合法土地手续的,在补偿房产交付使用后,由被告代为办理并在5个月内办齐产权手续;补偿的住宅、铺面、车库、储藏室建设周期为12个月(冬季停工时间除外),建成后交付拆迁户使用,若逾期不能交付使用,由被告付给各住户100元/天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限期内搬迁完毕,被告却逾期200天才完成施工并交付原告居住,且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办理房屋产权事宜,但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房产手续,故依法提起诉讼,1.要求被告为上述原告办理房产证、土地权证等相关产权手续;2.要求被告支付每位原告违约金20000元,共计740000元。被告甘肃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部分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在最初签订拆迁合同时,部分原告均由其家庭成员或亲属签字,部分原告也并未与被告签订任何拆迁合同,故其不能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2.本案不适用共同诉讼,也不宜合并审理。拆迁合同签订后,符合资格的拆迁户均与被告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合同中对每位拆迁户的补偿内容都不一样,而且每位拆迁户是否具有土地或房产手续,办理产权手续的方式也不一样,所以本案不适用共同诉讼合并审理;3.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被告与各拆迁户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合同,并无逾期交付房屋承担违约金的约定,且该合同已经公证机构公证,所约定的补偿物也已交付使用,表明所有拆迁户均已自愿接受拆迁补偿,故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4.关于房屋产权的办理问题。根据各住户是否拥有合法的土地或房产手续,可与被告依合同约定协商具体的办证事宜。本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协商拆迁过程中,双方签订的拆迁合同(通用条款),就拆迁补偿达成意向性意见,后在具体商谈过程中,被告又与各住户分别签订了房屋拆迁合同,两份合同中所载明的住户姓名不相一致,故本案部分原告与案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且合同所约定的补偿内容,特别是对房屋产权手续的办理方式均不尽相同,所以本案不适用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各原告可分别就其诉讼主张另行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立新、李邦国、杜景荣、郭继成、张宝林、马治才、王海岐、王军、陈栋贤、陈琥喜、杨林、陈松、于加荣、魏守丰、王建新、周成、周业、朱玉兰、王维林、郭长泽、刘福、张万忠、曹静、王芝桂、李梅花、王敬岭、张华山、何永祥、杜盛云、顾宛平、钟育军、何文起、经继、马忠华、王敬丹、王敬川、毛应财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1200元,退还原告陈立新、李邦国、杜景荣、郭继成、张宝林、马治才、王海岐、王军、陈栋贤、陈琥喜、杨林、陈松、于加荣、魏守丰、王建新、周成、周业、朱玉兰、王维林、郭长泽、刘福、张万忠、曹静、王芝桂、李梅花、王敬岭、张华山、何永祥、杜盛云、顾宛平、钟育军、何文起、经继、马忠华、王敬丹、王敬川、毛应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永新审 判 员  吴 琴人民陪审员  王加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益铭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