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禹与傅春太、傅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禹,傅春太,傅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301号原告:刘禹,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傅春太,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傅航,男,满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禹诉被告傅春太、傅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