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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张秀荣与张贵英、张秀芝、张秀香保管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秀荣,张贵英,张秀芝,张秀香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秀荣,女。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贵英,女。原审被告张秀芝,女。原审第三人张秀香,女。再审申请人张秀荣因与被申请人张贵英、张秀芝、张秀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鹤民二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张秀荣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秀荣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荣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