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监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朝清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朝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监字第0003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朝清。申请再审人王朝清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朝清申请再审称:本人是2014年10月29日向当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人是起诉的是不服(2012)鄂当阳民初字第00904号《民事调解书》,因为调解书只解决了我的工资,没有解决我的社会保险金问题。法院应当全盘考虑,不能简单裁定不予受理。故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王朝清对自己已超过了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的法定期间并不否认,只是对(2012)鄂当阳民初字第00904号《民事调解书》不服,要求进行再审。该《民事调解书》是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至迟应在2013年6月30日提出再审申请,其2014年10月29日才向当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就是不考虑仲裁因素仅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也远远超过法定期限。本案是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效只有15日,王朝清已明显超过了时效,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王朝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八)项、第(十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朝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正强审判员 朱志敏审判员 李济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柳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