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徐州市美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美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铜沛路276号。法定代表人:宗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栋,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市美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新世纪装饰城B厅18-2号。法定代表人:周国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雨,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5号路西8号路南(供销社6楼)。法定代表人:聂远,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市美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佳公司)、被申请人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商终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忠信公司申请再审称:1、买卖合同的双方是美佳公司和中住公司。中住公司委托申请人进行工程管理活动,申请人是中住公司的代理人,行为后果应由中住公司承担。2、被申请人中住公司尚欠申请人工程款,中住公司应当履行代扣代付义务。美佳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忠信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2007年5月30日,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茸公司)中标铜山汉王镇2005-03地块建设项目并与中住公司签订建设合同。2007年7月28日,中住公司与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签订君临泉山一期工程项目第二标段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工程由昌盛公司承建。同年8月18日中住公司、金茸公司、昌盛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中住公司同意由昌盛公司分包施工,昌盛公司挂靠金茸公司实际施工。2008年11月底,昌盛公司因故撤出施工现场,施工期间,昌盛公司欠美佳公司材料款644351元。2008年12月1日,中住公司、金茸公司、忠信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中住公司同意由忠信公司分包施工,约定:工程款由中住公司直接支付给忠信公司,忠信公司负责该项目所有验收工作并合格通过,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管理,负责施工资料的整理和验收。金茸公司不参与项目施工过程的具体管理。协议履行过程中,忠信公司、美佳公司与中住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原昌盛公司所欠货款,由中住公司支付;美佳公司继续按时供应材料,忠信公司施工班组确认供应单价的前提下,中住公司从忠信公司工程款中代扣代付。三方协议签订后,美佳公司依约继续履行供货义务,中住公司通过忠信公司给付美佳公司部分货款。2013年1月31日,美佳公司向中住公司、忠信公司发出应收账款对帐函,忠信公司确认尚欠美佳公司材料款239738.15元。美佳公司催要货款无果,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忠信公司、中住公司归还所欠材料款239738.15元。2014年2月8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商初字第0798号民事判决: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州市美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3973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忠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徐商终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美佳公司与忠信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忠信公司应当承担给付美佳公司货款及相应利息的义务。理由如下: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美佳公司为供货方、忠信公司的施工班组对货物接收;忠信公司的施工班组在施工过程中也实际对美佳公司的供货进行清点、接收并在施工中使用;忠信公司亦认可前期货款系通过忠信公司帐户支付给美佳公司;忠信公司与美佳公司经对账,对欠款数额239738.15元进行了确认并加盖了忠信公司印章。因此,虽然忠信公司与美佳公司之间没有单独签订买卖合同,但从货物的供应、接收和最终结算来看,均发生在忠信公司和美佳公司之间,故美佳公司与忠信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住公司按照三方协议承诺代扣代付的行为应当视为其接受忠信公司委托向美佳公司的受托支付行为,故中住公司不能履行代扣代付责任的后果应由忠信公司承担。一、二审法院判处由忠信公司给付美佳公司货款及利息,并无不当。因此,忠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学增代理审判员 刘文影代理审判员 赵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