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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808号原告胡某某被告万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涛,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姜 辉审 判 员  梁胜阳人民陪审员  袁宏良二〇��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刘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