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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范忠海与孙晓妹、何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忠海,孙晓妹,何紫轩,相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范忠海。被执行人孙晓妹。被执行人何紫轩。被执行人相皎玉。范忠海申请执行孙晓妹、何紫轩、相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53200元,执行费人民币11932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范忠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已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4)杭江执民字第64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俊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