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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新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安国利与赵志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国利,赵志广,姜占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253号原告安国利,男,汉族。被告赵志广,男,汉族。被告姜占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国利与被告赵志广、姜占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国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87.5元。代理审判员  李计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