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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仲某某与寇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某,寇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027号原告:仲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寇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与被告寇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仲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经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