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仲某某与寇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某,寇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027号原告:仲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寇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与被告寇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仲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经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