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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与马某丁、马某戊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24号原告马某甲,男,回族,1990年8月生。原告马某乙,男,回族,1995年2月生。原告马某丙,女,回族,1990年8月生。被告马某丁,男,回族,2007年2月生。被告马某戊(系马某丁法定监护人),女,回族,1970年3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与被告马某丁、马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