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与马某丁、马某戊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24号原告马某甲,男,回族,1990年8月生。原告马某乙,男,回族,1995年2月生。原告马某丙,女,回族,1990年8月生。被告马某丁,男,回族,2007年2月生。被告马某戊(系马某丁法定监护人),女,回族,1970年3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与被告马某丁、马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