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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王立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王立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标。被执行人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驰峰。被执行人王立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王立其[(2015)甬北商初字第0018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17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862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