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肖德利、袁凤华与被上诉人马素珍、于永旺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德利。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凤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素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永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永顺。上诉人肖德利、袁凤华因与被上诉人马素珍、于永旺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德利、袁凤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肖德利、袁凤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瞳审 判 员 唐宏博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馨慧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