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和尚武、和金彪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和尚武,和金彪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家庆,男。被告和尚武,男,26岁,汉族,现住云南省丽江市。被告和金彪,男,39岁,汉族,现住云南省丽江市。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尚武、和金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58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