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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和尚武、和金彪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和尚武,和金彪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家庆,男。被告和尚武,男,26岁,汉族,现住云南省丽江市。被告和金彪,男,39岁,汉族,现住云南省丽江市。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尚武、和金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58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