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蒋德贤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贤,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291号原告蒋德贤,男。委托代理人张天祥,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原告蒋德贤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德贤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德贤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德贤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保全费1022元,由原告蒋德贤负担。审判员 蓝森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日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