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毛丛应与罗敏、龚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丛应,罗敏,龚武,十堰市武当山特区骏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毛丛应。被执行人罗敏。被执行人龚武。被执行人十堰市武当山特区骏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书贤,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敏、龚武、十堰市武当山特区骏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9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