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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毛丛应与罗敏、龚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丛应,罗敏,龚武,十堰市武当山特区骏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毛丛应。被执行人罗敏。被执行人龚武。被执行人十堰市武当山特区骏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书贤,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敏、龚武、十堰市武当山特区骏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9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