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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2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双海与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熊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海,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熊国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441-1号原告:王双海。被告: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该公司经理。被告:熊国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海诉被告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熊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登记在被告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名下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价值4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文娟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龚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