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桂英与胡爱芳、吴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陈桂英,女,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胡爱芳,女,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吴忠明,男,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陈桂英与被执行人胡爱芳、吴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爱芳、吴忠明未能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桂英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请求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胡爱芳、吴忠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胡爱芳、吴忠明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陈桂英与被执行人胡爱芳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被执行人胡爱芳、吴忠明共欠申请人陈桂英本金10000元,由被执行人胡爱芳、吴忠明还款。2、双方同意申请欠款分期偿还,还款时间从2015年6月起每月20日前还款人民币400元至陈桂英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375元,在欠款20000元还清后再汇入申请人陈桂英指定的账户中。申请执行人陈桂英同意放弃对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追偿。3、付款方式:被执行人胡爱芳、吴忠明每月将还款存入申请执行人陈桂英在建设银行指定的账户中。4、若被执行人胡爱芳、吴忠明未按上述还款方式履行,则申请执行人陈桂英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炳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