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董新军与孙德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新军,孙德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426号原告董新军,男,汉族,1965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代理人时立军,陵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德强,男,汉族,1969年1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代理人马德江,陵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新军与被告孙德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保全费4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世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