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8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薄海与山东协合燃气有限公司、禹城中绿木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海,山东协合燃气有限公司,禹城中绿木业有限公司,山东禹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禹城市鑫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禹城市瑞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丁斌,王成,杨春霞,梁建国,孟凡强,王幼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841-2号原告:薄海,1968年3月21日,德州盛坤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协合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汉槐街湖滨花园商业楼10号。法定代表人:丁斌,经理。被告:禹城中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禹伦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成,经理。被告:山东禹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梁家镇立新社区赵梢门村。法定代表人:王幼良,经理。被告:禹城市鑫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德信大街东首路南。法定代表人:邢明泽,经理。被告:禹城市瑞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强,经理。被告:丁斌,1965年2月26日,山东协合燃气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王成,1977年2月5日,禹城中绿木业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杨春霞,1979年10月20日。被告:梁建国,1976年12月1日。被告:孟凡强,1982年8月15日,禹城市瑞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王幼良,1956年10月5日,山东禹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84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现因原告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孟凡强所有的鲁A×××××号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凡强所有的位于槐荫区经一路273号群盛华城4号楼2-1102(房产证号槐1504**号)房屋一套的查封。审 判 长 孟吉民审 判 员 贾向民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