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吴云师与罗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师,罗云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吴云师。委托代理人覃宪禄,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云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师诉被告罗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云师负担。审 判 员 韦炳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韦玉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