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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吴云师与罗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师,罗云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吴云师。委托代理人覃宪禄,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云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师诉被告罗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云师负担。审 判 员 韦炳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韦玉君 搜索“”